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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2007-3-7

沪劳保监发(2003)3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总工会,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及工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来,对规范本市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施行一周年之际,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7月16日至2003年8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其中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新经济组织,重点检查举报投诉企业。

  二、检查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重点查处用人单位以下几类违法行为:

  1、用工不签劳动合同;
  2、用工不办登记手续;
  3、逾期不办社会保险登记;
  4、偷逃社会保险费;
  5、擅自招用外来从业人员;
  6、不按规定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7、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检查安排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1、2003年7月3日至2003年7月15日之前为组织准备、宣传发动和自查自纠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有:

  (1)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公告;

  (2)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召开专项检查动员大会;

  (3)市劳动保障局与市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开展贯彻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专项检查的通知》;

  (4)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总工会共同制订专项检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宣传工作;

  (5)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接待劳动者投诉举报,依法受理违法案件。

  (6)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及工会组织所属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2、2003年7月16日至2003年8月15日为联合检查阶段,该阶段的主要工作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会同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按照属地管辖的规定,分别联合组织实施专项检查。其中:

  ──市劳动监察总队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检查单位数不少于350户;

  ──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和浦东新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检查单位数不少于200户;

  ──静安区、金山区、南汇区、奉贤区的区劳动监察大队和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检查单位数均不少于100户;

  ──崇明县劳动监察大队和崇明县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检查单位数不少于80户;

  ──闵行、宝山、杨浦、虹口、黄浦、闸北、徐汇、长宁、普陀、青浦、松江、嘉定、卢湾区劳动监察大队和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检查单位数均不少于120户。

  四、实施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本次活动是市劳动保障局和市总工会贯彻市府建设“责任政府、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要求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此次专项检查积极推动本市劳动力市场的法治化、规范化、有序化建设。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完成此项工作。

  2、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目标一致,密切配合,合理规划,精心组织,加强协调,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3、加强新闻宣传。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4、加大处罚力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和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坚决加大处罚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要及时上报市劳动监察总队和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并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对其中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应当督促其尽快组建工会。

  5、做好总结工作。在本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共同做好专项检查的书面总结工作,8月20日前上报市劳动监察总队和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ΟΟ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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