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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工会工作的通知

来源: 2007-5-21

沪建委〔2007〕71号

各局、各单位:

    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青妇委员联组会时发表重要讲话,进一步强调了在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讲话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广大职工为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指明了方向。现就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精神,支持工会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加强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站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与时代发展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党的根本宗旨、历史观和群众观,充分体现了党对群众组织的高度信任和殷切期望。胡锦涛同志强调,群众工作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在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党政组织要按照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党对工会组织的领导、支持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会法》,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积极支持工会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切实承担起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积极支持工会以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机制建设,积极支持工会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带领广大职工在促进建设交通事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全面发展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二、支持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各局、各单位要支持工会坚持“和谐发展、互利共赢”的维权理念,发挥工会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积极作用。支持工会进一步完善职代会制度,推进平等协商工资谈判制度的建立,使基层工会组织和职工在涉及企事业发展以及自身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能够提出主张和表达意见,履行参与、管理、监督职能。支持工会从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最佳结合点入手,通过协调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关系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劳动关系双方的相互理解、支持和合作,实现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最终达到双方互利共赢的结果。

  一是注重源头,大力加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要坚持“党政主导、工会运作”的维权格局,围绕职工“三最”问题,定期分析研究本局、本单位带有普遍性、代表性、倾向性的较为重大的事项,并通过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工会三方协调机制,及时协调不利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突出问题。要继续推进“上代下”维权机制建设,既要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维权能力和水平,又要针对下级工会可能面临的“不敢、不能、不会”等维权难题,支持上级工会代表、服务、指导下级工会,使各级工会维权工作不断趋于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提高维权工作的有效性。

  二是夯实基础,推进企事业内部维权机制建设。要支持工会积极推进职代会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等建设。支持工会指导职工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使职工合法权益得到保证。要支持工会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制度等,使劳动关系矛盾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化解,保证劳动关系总体上协调稳定,职工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三是创新机制、探索行业工会的运行模式和农民工维权工作。要支持行业工会大胆创新,立足行业特点,突出行业共性,发挥行业优势,构建行业工会组织的长效运行机制,切实维护行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各局、各单位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发展农民工入会并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从各行业的特点出发,积极探索农民工工会的组织体系、组织形式和组建方式,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劳动经济权益、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权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三、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

  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把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政治上充分信任、工作上多压担子、生活上关心爱护工青妇干部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为各级工会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环境。一是各级党委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要建立定期研究工会工作的制度,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涉及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学习和掌握党的工运理论、方针和政策,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党校要把工运理论等有关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的内容。各级党委在召开有关重要会议、研究讨论全局性的重大政策方针、制订有关制度时,应吸收同级工会负责人参加。二是要选好配强工会干部。要根据《工会法》和《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配备好各级工会专兼职干部,特别要注意选拔对职工有感情,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通过法定程序担任工会领导工作。三是要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得将工会撤销,或并入党委、行政等的职能部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必须吸收同级工会参与方案的制订。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四是保证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使用管理经费。要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要支持并协助工会依法独立管好用好经费和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中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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