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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出台加强国有企事业职代会民主评议领导人指导意见

来源: 2008-8-5

  日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领导人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在全市推进职代会评议领导人员工作,职代会民主评议的结果将作为对领导人员使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职代会无记名民主测评中称职以上(含)得票累计低于60%的领导人员,职代会应向干部主管部门提出对该干部的撤免建议。

  《通知》规定,本市国有及其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必须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同时明确提出五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在民主评议的时间上,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开展一次。二是在民主评议的对象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主要是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董事长、内设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正副经理(厂长),包括财务总监、三总师等领导人员。此外,企事业单位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人也应纳入评议范围内。三是在民主评议的内容上,以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对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评议。具体内容包括领导人员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坚定地依靠党组织和广大职工办好企事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情况;勤奋敬业,勇于奉献,清正廉洁,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情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合作共事情况;妥善处理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不断提高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情况。四是在民主评议的方法上,组织职工(代表)采取民主评议和无记名测评。参加职代会无记名测评的代表人数不少于职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同时,组织一定数量职工代表参加座谈会和个别访谈,听取评议意见。五是在民主评议的程序上,被评议领导人员在职代会上作述职、述廉报告→组织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测评→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和个别访谈,汇总民主评议意见→向被评议对象反馈职工(代表)评议意见→向职代会和领导人员管理机构(部门)反馈评议情况。(市总工会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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