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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直属单位执行“两个条例”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调研报告

来源: 2007-3-28

  建设工会周炜汪建然

  
  2003年8月,根据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市总工会关于对《上海市工会条例》开展专项调查以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总工会关于对《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开展专项调查的通知要求(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建设工会组成调研小组,对建设直属10家企业进行了两个条例执行情况的专项调研,重点围绕基层单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和劳动合同签订、执行情况展开。
  本次调研主要采取听取行政和工会的汇报、召开职工代表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形式。接受问卷调查的有企业行政主要领导、工会主席以及职工代表中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线职工。其中召开座谈会10次,出席对象主要是职工代表近100人。问卷调查每个单位5份,即行政卷1份;工会卷1份;职工代表卷3份。共下发问卷50份,收回50份。

  第一、基本情况分析

  接受这次专项调研的10家企业大致可以分成2类:一类是国有企业,如苏州河综合整治建设有限公司、地铁建设有限公司、安保设备有限公司、中远物流公司等。其中前2家属于管理型企业,是因为他们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主要还是以管理为主,是随着上海城市建设的大发展过程而应运而生的,公司成立的历史都比较短;另一类主要是科研设计单位,是近年来由事业单位转制成企业,如市政设计院、建筑科学研究院、核工程设计院、三航设计院、上海勘测设计院、船舶研究所等。就目前而言,建设直属单位中还没有合资和民营企业,所以本次接受调研的10家单位全部都是属于国有性质。调查表明,建设直属单位执行两个条例的总体情况良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ò??¢依法治会意识强
  问卷调查的数据显示,10家单位共有10个方面达到了100%。这10个方面是:1、工会建会率;2、工会依法独立开展工作;3、企业起草劳动合同文本征求工会意见;4、工会经费当月足额拨缴;5、单位贯彻《上海市工会条例》情况良好;6、单位高层人员对工会条例的了解度;8、本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障金;9、单位在2002年无集体争议情况;10、各单位在改制中都没有撤消、合并、削弱工会组织。

  这10个100%是有说服力的,表明建设直属单位在执行“两个条例”方面做到“认知度高”、“建会率高”、“执行率高”、“缴费率高”。各单位党委领导对工会组织比较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思想比较明确,领导有力。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也比较支持。各单位工会组织以自己的工作热情和业绩取得了职工的信赖和认同,说明了工会组织在单位里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重视和确认。《上海市工会条例》总则第二条指出:“工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二、职工基本权益有保障

  根据调查分析,90%的单位都已经建立了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并且协商的过程基本规范,集体合同的条款内容比较全面,有些单位经过多次协商,与企业经营者取得共识,合同中涉及职工具体利益的标准明显高于市里规定的最低标准,有的甚至高于全市的平均水平。目前仅船舶研究所1家尚未建立,该所是部属事业单位,刚转制为企业,准备在下一步企业国有资产改制过程中,同步建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调查表明,10家单位的劳动关系总体情况比较好,近年来,没有发现企业方面在劳动用工和工资福利方面有违法违规现象,没有发生一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仅有个别职工因对违纪处理不服而发生争议情况,据了解,已得到及时的、妥善的处理。

  我们发现,被调查单位的职工对本单位经营者依法履行两个条例的情况表现出较大的满意度,并充分肯定了各工会组织在推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中付出的努力。问卷显示,93%的职工认为工会最重要的工作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代表职工同经营者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90%的职工认为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从根本上、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内容。以上数字说明职工要求工会维权的意识正在逐渐增强,反映了广大职工对本单位工会工作的肯定和信任。

  近几年来,上海城市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基本建设的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建设系统来说是难得的机遇。建设直属单位大部分是事业或者事业单位转制成的企业,经济效益普遍较好,尤其是近年来得益于上海的加快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都有提高,职工也分享了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在我们调查的10家企业中,90%的单位连续几年都是盈利,职工年均收入达到3万元以上的企业占了80%,2万-3万的占20%,明显高于上海市平均水平(去年人均19473元)。这些单位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四金”缴纳正常,不少企业对一部分富余人员也做了妥善的安排。由于企业能够保障职工基本收入,职工的精神状况良好,企业凝聚力较强,职工队伍思想稳定。这一切都给工会组织正常开展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工作环境。

  三、职代会制度较健全

  调查显示,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比较好。所有单位都建立了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较少的单位,如安保设备公司、苏州河建设公司等企业以召开职工大会的形式实行民主管理。职工群众通过职代会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大部分公司党政领导有较强的民主意识,重大决策出台,特别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征求工会意见和走民主程序。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在实践中的推进,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强,广大职工在体制改革中自我维权的意识空前觉醒,参政议政的愿望有了大大提高。从调查的数据显示,57%的职工表示对工会工作十分关心;93%的职工积极参加各项工会活动;47%的职工认为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很大;43%的职工代表认为职代会还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些数字说明职工对职代会的期望值很高。广大职工拥护改革,他们既是改革的收益者,同时也为改革作出了贡献,付出了代价。在座谈会中职工们讲:“在改革中,我们普通职工心理压力很大,我们看到工会干部就想聊聊心里话,走进工会办公室,就像进了娘家。”有的职工讲:“我们希望职代会能更有效地反映职工群众的整体利益。”说明职工群众对工会、对职代会寄予厚望,把职代会看成发表自己的观点,维护合法权益,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神圣殿堂。特别在知识分子集中的科研单位,职工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都较高,他们的民主意识更强,对职代会的功能要求更高。

  四、行政领导支持工会工作

  从调查数据显示,被调查的单位中80%的单位职工认为,本单位领导和经营者能够支持工会工作。80%的单位设立专职工会主席,50%的工会主席享受同级副职待遇。在体制改革过程中,绝大部分单位工会没有因为改制而被撤并或受到削弱。90%的单位在实施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前都能征求工会意见。根据各单位人事部门提供的材料,企业与职工签订三年以上合同的占了全部被调查对象的87%,其中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占77%,所以职工队伍稳定,职工的劳动安全感得到了有效保证,这在改革中确实是难能可贵的。由于行政领导支持,特别是由各单位党组织作为工会的强大后盾,使工会的工作有了精神支持和物质保证,也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有了保障。

  第二,存在主要问题及原因
  
  1995年以来,上海市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建立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同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到2002年全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占80%以上。而建设系统直属单位是近几年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起步晚,推进的步伐不够快。在总体肯定的前提下,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部分单位领导对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

  工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的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代表职工和经营者以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体现。调查中发现,41%的职工认为单位领导的民主意识不够强。有的领导没有从法律地位上认识工会组织的重要性,有的把工会组织看作是党政的一个工作部门,有的轻易地将工会归并到党群工作部门。对于平等协商,有的口头上同意,心里并不愿意,有的领导说:你们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和我平等协商,那我代表谁的利益?自觉不自觉地走到职工的对立面。有的领导认为,有了职工代表大会就可以了,还要平等协商干什么。还有个别领导担心通过平等协商会影响经营者的管理权威,等等。从调查情况综合分析,正由于企业领导认识程度不高,所以大部分单位尽管从形式上实行了这项制度,实质上没有保证质量,在实际操作中,行政领导的意志往往高于职工代表,最终以职工代表让步告终。

  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是领导干部对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有误区。一是“产权决定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只有作为企业的出资人才有权决定企业的命运,而职工不是产权所有人,只是雇佣关系,没有发言权。二是民主管理“负担论”,认为让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影响决策时效,分散行政权力,有损行政权威,不利于企业的管理。三是“群众落后论”,认为职工素质差,只会考虑个人利益,参政参不到点子上,议政议不到关键处,让他们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问题决策是勉为其难。

  二、职代会的质量不高,发挥的作用不大

  从调查问卷分析,职工对职代会作用不满意率较高:47%的职工认为职代会作用较大,但有53%的职工表示不够满意;而83%的职工认为“工会迫切要提高的是大胆维护职工权益”。职代会制度在形式上已经健全,但其实际功能的发挥与群众的呼声、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的差距。随着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从发展的趋势看,劳动争议的频率会增加,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十分希望工会通过职代会制度更大胆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从主观上讲,职工代表和工会主席心存顾虑,认为自己不是班子成员(有一部分是班子成员),维权意识太强会得罪领导。从理论上讲,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难度。工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由于一部分工会干部思想认识不高,行动上又不敢大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影响了职代会的质量,影响了工会的形象,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三、职工对工会的认识不全面,对职代会职责不够明确

  我们在调查数据的分析中,深刻感受到职工一方面要求工会出面代表他们维护权益,另一方面,相当一部分群众并不全面了解工会的地位和职代会的职责。如在回答“你认为职代会民主管理的最主要职权是什么?”时,73%的职工认为是讨论职工福利金使用方案;53%的职工认为是制订本单位的内部分配方案;50%的职工认为了解本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并发表自己的意见;还有30%的职工认为是选举、评议、罢免本单位领导,还有少部分职工则仅仅把工会看成是“发发电影票,组织唱唱跳跳”。由于一些单位对工会的法律地位认识不够,没有从高度上明确工会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个人不得侵害。因而工会干部没能大胆工作,没能获得所有职工的支持和理解,以至于产生职工不满意工会工作,而工会干部满肚子委屈的想象。

  四、工会领导干部、职工代表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都是全体职工通过法律程序认真选举出来的,寄托着广大职工的厚望。总体上分析,基层单位工会干部多数能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但在本次调查中却反映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的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知识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差距很大。调查问卷显示:83%的职工认为:工会干部当前迫切需要提高和改进的是大胆维护职工权益。说明群众认为工会还没有做到“大胆维护”。我们抽样调查的集体合同文本,其内容和格式“千人一面”大同小异,缺少个性,体现不出各单位的行业特色。有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签约、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现象。

  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突出地反映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平等协商制度是工会干部综合能力的运用,政策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能力素质高。特别是作为首席代表的工会主席,其综合素质如何更直接影响到平等协商的质量。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中存在着:业务能力不精、据理力争不足,思维反映不快,表达能力不强和协商过程简单等弱点。问卷调查显示,57%的职工认为“要大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个别单位还出现因工会干部对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没有全面了解,集体合同签订后没有报市劳动局审批,以至于合同不能生效。后经补救才得以纠正。这些都说明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五、相关法律不配套,增加了平等协商劳动工资的难度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转制时期难以避免的法制不健全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方面也表现出来。从座谈会情况和对工会干部的个别访谈中了解到,当前企业适用的法律不少,但由于法律规范之间不配套,或者说衔接性差,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推行,特别是工资协商的开展和深入带来很多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资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之一。但是与我国《劳动法》差不多同时制订的《公司法》不但只字不提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还非常明确地将职工工资纳入公司的职权。这样一来,由于法律之间的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困难。企业经营者依据《公司法》办事,企业职工代表依据《劳动法》办事,就会产生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状况,负责履行职责的工会更是左右为难,往往以双方适度退让解决,形式上签订了集体合同,但仍然存在着隐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新突破,非公有制经济比例增大;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工资关系矛盾将会凸现出来,原来隐性的矛盾将会逐渐显性化。所以,健全和完善各类法律制度愈来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六、职工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呼声会越来越高,但实际情况是刚起步,发展也不平衡。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转企,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职工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从本次问卷调查的数据已有反映。但由于这些单位行政领导长期处在事业单位这种计划经济的模式下面工作,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或者缺乏认识,或者心存疑虑,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方的代表往往强于职工方的代表,说是平等,实际上很难平等,这就给工会推行这项制度带来了难度,尽管通过各单位工会的宣传以及建设工会领导到基层做了工作,大部分单位都先后建立了这项制度,集体合同也一家家签了,但总体上看,这项制度的建立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如何规范运作,如何把这项制度和职代会制度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还必须下大力气。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始终是最最重要的环节。

  
  第三,对策和建议
  
  经过二个月左右的调查研究,我们基本上掌握了基层单位在执行两个条例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总体情况,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足之处。调研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真正贯彻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管理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政治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地位是不变的。但是,由于企业中经营者和劳动者分工不同,在企业中所处的岗位等级不同,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推行这项制度,这也是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产权关系不同,企业主和职工的地位差距较大,所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侵害。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工会干部要自觉提高维权意识,同时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用相关的制度来规范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和施政行为,通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来表达和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只有把执行制度提升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高度去认识,经营者和劳动者才能达成共同的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的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利益矛盾不具有对抗性。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经营者和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都要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有了共同的政治基础,才能平等协商经济利益矛盾。所以,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干部都必须加强理论学习,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争取在工作中有所突破,把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落实好、维护好,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

  二、加强指导,强化训练,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

  工会的地位是由作为来支撑的,只有先有作为才能争取到职工的信任和在企业中的地位。但是工会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干部的思想能力、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有一个好的工会主席就能带领好一支好的工会干部队伍,就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所以,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经常帮助基层工会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操作水平。要定期对工会干部的思想理论培训和业务能力指导,使工会干部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认识重要性,注重程序性、精通操作性。切实把这项制度落实好。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工会干部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群众困难,身体力行,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决不辜负职工对我们的期望。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突破瓶颈,建立长效机制

  建设系统直属单位的改革刚迈出第一步,还没有突破所有制问题。但是改革必然会走向深入,只有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才能掌握主动权。当前,我们首先要克服等、靠、推的思想,不能只看到眼前过得去就产生“小富即安”的思想。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瓶颈是在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利益。要在未来突破这个瓶颈,现在就要先练兵。要认真总结在这方面工作贯彻得好的单位的先进经验(如地铁建设公司实行工资谈判),及时在面上进行推广,定期组织各单位工会干部进行研讨,探索落实这项制度的途径,为今后的深化改革提前做好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操作准备。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职工最基本的权利是劳动权,最切身的利益是劳动报酬合理性。工会履行基本职责的具体途径是通过和经营者平等协商决定职工的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所以,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不是权益之计,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建立这项制度的长效机制,使这项制度切实有效地执行。是否坚持这项制度是检验经营者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的标准之一。贯彻这项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如果劳动者连取得合法劳动的权利和获取合理报酬的权利都不能保证,何以谈得上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因此,工会要依法理直气壮地代表职工坚持这项制度。同时,我们要不断总结执行这项制度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使它更加完善,更加协调,使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

  四、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要使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能有效地执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最有力的保障是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各类法律条文不能互相矛盾,要行成配套,对同一行为要有统一口径,否则,理解法律的条文就会产生歧义。使实际操作者左右为难。建议市总工会通过合法途径逐级向上反映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提请人大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使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时更具有权威性、准确性。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从宏观上讲,就是健全的法制,从微观上讲,就是社会民主氛围。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切实保障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总之,我们课题组成员经过这次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大大提高了我们的认识,深感工会干部肩负的责任和使命。在今后的工作中,要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高度推进工会工作,加强对基层工会的指导。改革要有新思路,开创工会工作的要有新局面,要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充分调动建设系统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为上海的新一轮大发展作出新贡献。

  

  

  课题组组长:周炜

  成员:汪建然、李斌、吕惠

  
  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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