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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建议

来源: 2007-3-28

  建设工会周炜汪建然

  1995年以来,上海国有大中型企业都建立了全员劳动合同制,并同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据了解,到2002年全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占80%以上。建设直属的部分科研设计单位是近几年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起步晚,推进的步伐不够快。在调研中我们发现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不足:

  一、部分单位领导对工会依法维权的法律地位认识不足

  工会是职工合法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代表职工和经营者以平等的地位通过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这是法律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本质体现。调查中发现,41%的职工认为单位领导的民主意识不够强。有的领导没有从法律地位上认识工会组织的重要性,有的把工会组织看作是党政的一个工作部门,有的轻易地将工会归并到党群工作部门。对于平等协商,有的口头上同意,心里并不愿意,有的领导说:你们工会代表职工的利益和我平等协商,那我代表谁的利益?自觉不自觉地走到职工的对立面。有的领导认为,有了职工代表大会就可以了,还要平等协商干什么。还有个别领导担心通过平等协商会影响经营者的管理权威,等等。

  产生这种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主要是领导干部对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的认识有误区。一是“产权决定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企业制度是政企分开,产权清晰,只有作为企业的出资人才有权决定企业的命运,而职工不是产权所有人,只是雇佣关系,没有发言权。二是民主管理“负担论”,认为让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影响决策时效,分散行政权力,有损行政权威,不利于企业的管理。三是“群众落后论”,认为职工素质差,只会考虑个人利益,参政参不到点子上,议政议不到关键处,让他们参与企业管理和重大问题决策是勉为其难。

  二、职代会的质量不高,发挥的作用不大

  从调查问卷分析,职工对职代会作用不满意率较高:47%的职工认为职代会作用较大,但有53%的职工表示不够满意;而83%的职工认为“工会迫切要提高的是大胆维护职工权益”。职代会制度在形式上已经健全,但实际功能的发挥与群众的呼声、群众的愿望还有较大的差距。随着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从发展的趋势看,劳动争议的频率会增加,职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十分希望工会通过职代会制度更大胆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从主观上讲,职工代表和工会主席心存顾虑,认为自己不是班子成员(有一部分是班子成员),维权意识太强会得罪领导。从理论上讲,工会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有难度。工会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代会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但由于一部分工会干部思想认识不高,行动上又不敢大胆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因而影响了职代会的质量,影响了工会的形象,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

  三、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自身素质有待提高

  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都是全体职工通过法律程序认真选举出来的,寄托着广大职工的厚望。总体上分析,基层单位工会干部多数能够履行职能,发挥作用。但在本次调查中却反映出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的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知识水平、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要求差距很大。调查问卷显示:83%的职工认为:工会干部当前迫切需要提高和改进的是大胆维护职工权益。说明群众认为工会还没有做到“大胆维护”。我们抽样调查的集体合同文本,其内容和格式大同小异,缺少个性,体现不出各单位的行业特色。有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存在重数量、轻质量,重签约、轻协商,重文本、轻履行的现象。

  工会干部和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突出地反映在平等协商的过程中。平等协商制度是工会干部综合能力的运用,政策性强,涉及的知识面广,要求能力素质高。特别是作为首席代表的工会主席,其综合素质如何更直接影响到平等协商的质量。我们在调查中发现,相当一部分工会干部中存在着:业务能力不精、据理力争不足,思维反映不快,表达能力不强和协商过程简单等弱点。问卷调查显示,57%的职工认为“要大力提高工会干部的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相关法律不配套,增加了平等协商劳动工资的难度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立过程中,转制时期难以避免的法制不健全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方面也表现出来。从座谈会情况和对工会干部的个别访谈中了解到,当前企业适用的法律不少,但由于法律规范之间不配套,或者说衔接性差,对平等协商、集体合同的推行,特别是工资协商的开展和深入带来很多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资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内容之一。但是与我国《劳动法》差不多同时制订的《公司法》不但只字不提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还非常明确地将职工工资纳入公司的职权。这样一来,由于法律之间的不统一,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多困难。企业经营者依据《公司法》办事,企业职工代表依据《劳动法》办事,就会产生各执己见、相持不下的状况,负责履行职责的工会更是左右为难,往往以双方适度退让解决,形式上签订了集体合同,但仍然存在着隐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改革,企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新突破,非公有制经济比例增大;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完善,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工资关系矛盾将会凸现出来,原来隐性的矛盾将会逐渐显性化。所以,健全和完善各类法律制度愈来愈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

  五、职工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呼声会越来越高。

  随着近年来事业单位转企,职工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职工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这从本次问卷调查的数据已有反映。但由于这些单位行政领导长期处在事业单位这种计划经济的模式下面工作,对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或者缺乏认识,或者心存疑虑,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方的代表往往强于职工方的代表,说是平等,实际上很难平等,这就给工会推行这项制度带来了难度,尽管通过各单位工会的宣传以及建设工会领导到基层做了工作,大部分单位都先后建立了这项制度,集体合同也一家家签了,但总体上看,这项制度的建立还只是处在起步阶段,如何规范运作,如何把这项制度和职代会制度有机结合,使之成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还必须下大力气。而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始终是最最重要的环节。

  经过二个月左右的调查研究,我们基本上掌握了基层单位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总体情况,有成功的经验,也有不足之处。调研的目的是为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从源头上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真正贯彻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针对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提高认识,形成共识,加强制度建设

  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管理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政治法律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劳动者是国家的主人,这个地位是不变的。但是,由于企业中经营者和劳动者分工不同,在企业中所处的岗位等级不同,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推行这项制度,这也是我们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在非公有制企业中,由于产权关系不同,企业主和职工的地位差距较大,所以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工会依法代表职工与经营者签订集体合同是党和国家赋予工会的神圣职责。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工会干部要自觉提高维权意识,同时必须加强制度建设。用相关的制度来规范经营者的决策行为和施政行为,通过制度所规定的程序来表达和体现职工群众的利益。只有把执行制度提升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高度去认识,经营者和劳动者才能达成共同的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里的经营者和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利益矛盾不具有对抗性。在非公有制企业里,经营者和企业主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眼前利益、局部利益都要服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有了共同的政治基础,才能平等协商经济利益矛盾。所以,企业经营者和工会干部都必须加强理论学习,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制度,争取在工作中有所突破,把法律赋予工会的职责落实好、维护好,把人民的利益实现好。

  二、加强指导,强化训练,提高工会干部的综合素质

  工会的地位是由作为来支撑的,只有先有作为才能争取到职工的信任和在企业中的地位。但是工会的功能发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干部的思想能力、工作能力、协调能力。有一个好的工会主席就能带领好一支好的工会干部队伍,就能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作用。所以,我们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经常帮助基层工会干部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政策水平、操作水平。要定期对工会干部的思想理论培训和业务能力指导,使工会干部在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中认识重要性,注重程序性、精通操作性。切实把这项制度落实好。胡锦涛同志指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群众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工会干部一定要带着深厚的感情帮助解决群众困难,身体力行,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决不辜负职工对我们的期望。

  三、树立典型,以点带面,突破瓶颈,建立长效机制

  建设系统直属单位的改革刚迈出第一步,还没有突破所有制问题。但是改革必然会走向深入,只有未雨绸缪,居安思危,才能掌握主动权。当前,我们首先要克服等、靠、推的思想,不能只看到眼前过得去就产生“小富即安”的思想。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瓶颈是在民营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工会如何维护职工利益。要在未来突破这个瓶颈,现在就要先练兵。要认真总结在这方面工作贯彻得好的单位的先进经验,及时在面上进行推广,定期组织各单位工会干部进行研讨,探索落实这项制度的途径,为今后的深化改革提前做好思想准备、理论准备和操作准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不是权益之计,是职工民主管理企业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要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建立这项制度的长效机制,使这项制度切实有效地执行。同时,我们要不断总结执行这项制度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使它更加完善,更加协调,使经营者和劳动者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

  四、健全法制,理顺体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要使各种所有制企业都能有效地执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最有力的保障是法律。做到有法可依。各类法律条文不能互相矛盾,要行成配套,对同一行为要有统一口径,否则,理解法律的条文就会产生歧义,使实际操作者左右为难。建议市总工会通过合法途径逐级向上反映基层遇到的实际问题,提请人大修改有关法律条文,使工会在依法维护职工权益时更具有权威性、准确性。依法维护职工的权益需要有良好的制度环境,从宏观上讲,就是健全的法制,从微观上讲,就是社会民主氛围。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才能切实保障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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